盜竊罪的形態(tài)
發(fā)表時間:2017-11-07 15:13: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罪的形態(tài),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qū)別。《解釋》規(guī)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
根據(jù)《解釋》第7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諒解的;(4)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jīng)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jīng)控制了所盜財物時,即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tǒng)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tǒng)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本質是社會危害性的區(qū)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例如,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后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后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后來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jù)財物的性質、形態(tài)、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tài)、行為人的竊取樣態(tài)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人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jīng)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于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于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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