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共犯
發表時間:2017-11-07 15:03: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罪的共犯,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是走私罪的共犯(幫助犯),依本法第27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走私罪的從犯的構成應滿足以下幾點:
1.主體要件不是單一的主體,而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體要件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兩個以上的單位,也可以是一個以上的自然人與一個以上均單位。但是,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都必須具備法定的主體要件資格。不具備主體要件資格的,不能成為走私罪的從犯,正如他不能成為單一犯罪的主體一樣。
2.從犯與主犯侵害的必須是同一個客體要件——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在犯罪構成的共犯形態中,主體要件與客體要件不是一一對應關系,而是同一客體要件成為各個主體要件的眾矢之的。走私罪的從犯和主犯一樣,同樣侵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及相關的管理制度,如果沒有侵犯同一客體,則不可能構成走私罪的從犯。犯罪侵害的客體的共同性,決定了主體要件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為。
3.在犯罪主觀方面,從犯與主犯之間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指各個主體要件是故意地進行走私犯罪活動,另一方面指主體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圖及與別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亦即主體知道不是自己單獨地進行走私犯罪活動。具體而言,走私罪的從犯與主犯間存有通謀,如無通謀則不構成走私罪的從犯。
4.在客觀要件,從犯與主犯必須具有協同一致的犯罪行為。走私罪的從犯在走私犯罪活動中,只起輔助作用,即為實行共同走私犯罪創造條件,提供方便,輔助犯罪的實行。具體言之,即為走私罪主犯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罪的共犯)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呆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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