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辯律師簡析抗稅罪和逃避追繳欠稅罪
發表時間:2017-11-07 13:58: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辯律師簡析抗稅罪和逃避追繳欠稅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抗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第202條)。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稅收的征管制度,又包括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池抗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犯本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第203條)。犯罪主體即納稅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客體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征管法規,欠繳應繳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藏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的行為。犯逃避追繳欠稅罪,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朗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犯本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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