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辯律師簡析騙取出口退稅款罪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6: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辯律師簡析騙取出口退稅款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騙取出口退稅款罪,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第204條第1款)。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敦,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出口退稅”是指國家為了鼓勵國內企業出口創匯,增強國內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當企業將已經征收了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特別消費稅的產品出口到國際市場時,國家把已征稅款再退還給企業的制度。犯騙取出口退稅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犯本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崩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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