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辯律師簡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5: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辯律師簡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希望能幫助大家。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積收征管法規,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押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第205條)。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四種表現形式:(1)為他人座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糾商品或者勞動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具有直接抵扣稅款功能的專門用于增值稅的發票;所謂“其他發票”是指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黻其他非增值稅發票。行為人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圳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剖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童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弗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犯本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費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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