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4:52: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2010年5月l8日印發)
第五十九條[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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