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5:05: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敲詐勒索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節錄)(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2日 法釋[2000] 11號 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2005年6月8日 法發(2005]8號印發)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
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十)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詐勒索案)。
第三條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九)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數額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第四條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公私財物價值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及毒品數量,可在規定的數額、數量幅度內,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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