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4: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1993年8月4日 法明傳[1993] 241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035號傳真《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可以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該罪。
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
第二條 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十一)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破壞生產經營案)。
以上就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