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1: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5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4年12月30日 法釋[2004] 21號 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一款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1998年3月10日 法釋[1998]4號 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1993年8月4日 法明傳(1993) 241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035號傳真《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可以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該罪。
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a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
第四條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公私財物價值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及毒品數量,可在規定的數額、數量幅度內,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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