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31: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抗稅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陡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莘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相關規定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宦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五十八條[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內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相關規定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法釋(2002] 33號)(節錄)
第五條 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稅的;
(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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