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主體的形式特征
發表時間:2017-10-13 13:57: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單位犯罪主體的形式特征,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合法性
單位的“合法性”特征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合法存在。③如果二者缺一,單位都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單位的“依法成立”和“合法存在”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確定單位的合法性,二者不可互相替代。前者強調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取得,后者則是對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延續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關于“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其實就是從“依法設立”和“合法存在”這兩個方面確定單位犯罪主體的合法性,即“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是對單位“依法成立”的要求,而“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是對單位“合法存在”的要求。
(1)依法成立。我國刑法學界對于單位的“依法成立”,一般理解為既包括目的合法性或實質合法性,即單位設立目的在于從事合法活動而不是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又包括程序合法性或者形式合法性,即單位的設立經過了主管部門的合法批準,所以程序合法但實質上并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單位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是,也有觀點認為,單位的法律資格根源于法律確認的擬制,一旦法律程序上的確認完成,就體現為一種存在狀態。非經法定程序宣告不可隨意否定其主體資格以免除或規避法律責任,所以用虛假手段騙取法律確認為合法組織,而事實上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單位仍應視為單位犯罪的主體。③這種觀點實際上是認為單位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是符合單位成立的程序要件。
關于現行刑事立法對單位“依法成立”的態度,有學者認為,現行《刑法》要求單位“依法成立”僅指程序要件,不包括實質要件,即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即可,至于其成立是否完全具備法定的成立條件,是否采取偽造證件等手段欺騙主管部門,從而取得批準成立,在所不問。《刑法》第158條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規定就是典型的適例。根據該條規定,某公司的注冊資本本來不符合公司成立的要求,但由于其通過虛報注冊資本的手段已被合法批準為公司,其即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特征,在刑法上以公司看待。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現行刑事立法對于單位“依法成立”的態度,并非僅指程序要件或形式合法性,而是既包括程序要件也包括實質要件。仍以1997年《刑法》第158條為例,該條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此罪的主體。在本罪中,能夠成立虛假注冊資本罪的單位主體,并不是指僅僅符合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通過虛假手段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公司,而是作為公司登記申請人的單位。換言之,只有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單位或者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單位才能成為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單位主體,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單位、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單位與以虛假注冊資本申報登記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彼此分離,,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而以虛假注冊資本申請成立的公司不是虛假注冊資本罪的單位主體。否則,虛假注冊資本罪就應當是一個純正的單位犯罪,只有虛假注冊資本申請登記成立的公司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自然人就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在虛假注冊資本罪中,單位主體,是指作為申請人的單位,不是指作為虛假注冊資本行為后果的公司。由此可見,現行刑事立法對于單位“依法成立”的態度,并非僅指符合程序要件。那么,刑事立法是否要求單位“依法成立”包括單位成立的實質要件呢?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的回答是肯定的,這是由刑法作為“后盾立法”和保障法性質所決定。1997年《刑法》第30條僅規定了單位犯罪主體的范圍,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但并未規定這些單位的具體內涵和認定標準,這就意味著在刑法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含義應當遵從其他部門法對這些單位成立條件的規定。而在其他部門法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成立條件,顯然是程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統一,僅符合程序要件而不符合實體要件的,當然不是單位,因而也就不是《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不可能出現在其他部門法不認為是單位,而在《刑法》卻被認為是單位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事實上,所謂單位“依法成立”,也絕不是依據刑法成立,而是依據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成立。
在學理上,單位依法成立,當然也意味著單位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實質合法性。因為,如前文所述,之所以將“單位依法成立”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特征之一,就是要確定單位作為獨立犯罪主體資格的取得,即單位具有獨立的刑事責任能力。而單位的刑事責任能力,無論是指犯罪行為能力,還是指刑罰承受能力,或者二者的統一,其前提都是單位具有不依附于自然人的獨立人格,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成立時僅具有形式合法性,而不具有實質合法性的單位,顯然不能滿足單位具有獨立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也無法厘清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關于“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就是從單位依法成立必須是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的統一角度作出的。
(2)合法存在。單位的“合法存在”,是指依法成立的單位,其合法性在單位存續期間處于持續存在狀態。單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單位獨立主體資格和獨立刑事責任能力狀態持續的必然要求。單位的合法存在與單位的依法成立相同,不僅包括單位符合合法存在的程序要件(如公司、企業單位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等)而且包括單位符合合法存在的實質要件,即單位日常活動的主體是合法行為,單位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有一定的可供其獨立支配的財產和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等。單位“合法存在”這一特征,將雖然依法成立,但成立后其活動不具有合法性的單位排除出單位犯罪主體之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關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就是以單位合法存在必須符合單位合法存在的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為依據作出的。
2.組織性
單位的“組織性”特征,是指單位具有相當數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員和一定的組織機構。單位是具有一定組織結構形式的組織。單位之所以能夠取得團體人格,具有不同于單位中任何個人的共同宗旨和目的、意思能力以及行為能力,就是因為單位是一個團體,而任何一個團體都必須包含人的因素,沒有人的因素的團體不可能具備成為獨立權利主體的資格。但單位又不能是人的簡單集合體,因為簡單集合體的團體人格根本不能顯現出來。單位之所以成為單位,必須是人的有機集合體,只有當單位中的每個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又有機地形成團體意志時,單位才可能具有團體人格。之所以是人的有機集合體,關鍵在于單位的組織性,也即單位中的人按照單位的宗旨和目標,在單位內部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組織機構,按照單位組織機構的分工和性質,可以將單位的組織機構分為產生團體意志的意思機構(決策機構)和為實現團體意志而進行活動的執行機構和監督執行機構執行活動的監督機構(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并由這些組織機構構成單位整體。換言之,單位的組織性主要表現為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按照單位的宗旨和目標形成一定的組織機構形式,而一定的組織機構互相配合,從而形成單位這種有機整體。②在司法實踐中,雖有單位之名,但沒有形成一定的組織機構形式,其內部成員又極不穩定的“單位”,因其不符合單位組織性的特征,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
3.獨立性
單位的“獨立性”特征,是指單位在一定范圍內,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社會活動,并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單位的獨立性表現為單位具有獨立決策能力和自主活動能力。單位的獨立性特征決定了單位具有獨立的意思能力,而單位獨立的意思能力和獨立的行為能力是單位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換言之,單位獨立的意思能力和獨立的行為能力是決定單位成為獨立于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的單位犯罪唯一主體的決定性因素之一。
單位的獨立性特征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單位具有獨立于其內部成員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單位的獨立性在與其內部成員的關系上表現為絕對獨立性,即單位的意思能力與其內部成員的意思能力并不互相包含和牽扯。如前文所述,單位具有獨立于其內部成員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單位與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之間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正是由于單位具有不依附于其內部成員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才使得單位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現實意義,使得單位犯罪不致成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犯罪的形式。
在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組織,這是基于對我國現階段僅僅規定法人犯罪而達不到規范社會各個部門和實體依法行事的目的的實際情況的立法考慮。然而,按照團體性或者獨立性的強弱,社會組織可以分為三種,即法人、非法人團體和一般性組織。法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完備的組織章程或規章,這些機構不是松散的簡單組合,而是互相配合,形成有機實體,超越其組織成員而獨立存在的,因此,法人的獨立性最強,團體意志獨立于成員意志而存在。一般性組織則正好相反,它與法人各處于兩個極端。一般性組織沒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章程,沒有產生自己的意志和執行自己的意志的機構,沒有團體的組織形式,處于松散的狀態,其獨立性最弱。非法人團體介于上述二者之間,非法人團體有自己的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但其組織機構不十分健全,它能夠形成自己的團體意志,但這種團體意志往往不能獨立存在,其或依附于其創辦單位(如分公司與總公司),或依附于其內部成員(如個人合伙)。非法人團體具有團體的基礎特征,但它是一種團體化程度不高的實體。正是由于非法人組織的意思能力對其成員不具有絕對獨立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對于在現實生活中,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最易依附于內部成員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作出了限制解釋,規定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這樣,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能作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對待。
第二,單位具有獨立于其他單位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有學者認為,單位對于其他單位所具有的獨立性,只是相對獨立性,即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單位,無須是享有完全獨立決策權的組織,否則,即}昆淆了單位與法人之間的區別界限。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單位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內部機構應當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所謂相對獨立性,是指對于有些事項,該單位可以獨立決策,但對其他事項沒有獨立決策權,在能夠獨立決策的范圍之內,該單位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贊同在單位與其他單位關系上的獨立性特征表現的這種界定。事實上,也正是基于對單位與其他單位關系上的獨立性特征表現為相對獨立性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綜上所述,單位的獨立性在單位與單位內部成員和單位與其他單位的關系上的表現并不一致,前者表現為絕對獨立性,后者表現為相對獨立性。
4.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
“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特征是單位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物質條件。財產因素是單位不可缺少的因素,也是單位取得和保持團體人格的絕對條件。③單位具有獨立的意思能力與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相結合,決定了單位具有獨立的行為能力。而單位獨立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單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前提和關鍵因素之一。單位只有具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才能真正地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才能真正地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刑事責任。單位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既可以是單位對財產具有所有權,也可以是單位對經費具有獨立的管理權或者支配權。
有學者將單位“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引申為單位的“完全性”特征,即單位能夠完全承擔法律責任,其實質是指單位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有限責任。單位犯罪主體,不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地位,都應當是承擔有限民事法律責任的組織。如果某個單位對外承擔無限民事責任,則對其判處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刑罰,最終將由該單位的投資人承擔,即實際上該單位的刑事責任將轉由其他人承擔。單位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以單位能夠完全或者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為前提。有觀點進一步認為,單位只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刑法對單位的刑罰才能落到實處,因而單位犯罪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對此,有學者反駁道:“實際上,即使單位對外承擔的是無限民事責任,也絲毫不意味著該單位對于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樣的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是無限的,論者在這里似乎是混淆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概念。”“學者在討論該問題(指單位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引者注)時容易混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界限,有將民事責任取代刑事責任之趨勢。以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限或者無限,來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以單位是否承擔有限民事責任來判斷單位是否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觀點,值得商榷。
(1)這種觀點確有混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嫌。民事責任具有突出的補償性特征,而刑事責任具有突出的懲罰性特征。補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相對立。民事責任作為補償性責任,以補足民事主體所受損失為目標,故民事責任以等價、補償性質為主,這與民法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平等有償特點相一致,因而救濟權利、補償損失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刑事責任作為懲罰性責任施加于犯罪人,其目的在于排除侵害,預防犯罪,保衛社會,由犯罪人與社會之間的沖突引起,與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與犯罪人)之間不平等相一致。正是由于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性質不同,故而民事責任既包括有限責任,也包括無限責任、連帶責任,但刑事責任奉行罪責自負,罪止一身。因此,無限民事責任、連帶民事責任無論如何也不能得出無限刑事責任和連帶刑事責任的結論,而有限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間也無必然聯系。
(2)不論這種觀點是否承認單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能否包括非法人組織犯罪,認為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單位只能是承擔有限民事責任的單位的觀點,事實上已經自覺或者不自覺地縮小了單位犯罪的范疇,將單位犯罪等同于法人犯罪,從而將非法人組織排除出單位犯罪主體的范圍。因為無論是民法學理論還是民事立法都認為,只有法人才承擔有限責任,非法人組織和法人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都是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如果認為單位成為犯罪主體以單位承擔有限責任為標準,實際上就是將單位犯罪等同于法人犯罪。
綜上,如果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即應認為單位符合單位犯罪主體的形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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