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規定
發表時間:2020-12-18 02:06: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7年刑法在總則中設立“單位犯罪”專節,對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等問題作出了規定。而且,刑法分則中有不少條文都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前,1997年刑法增設單位犯罪在后,因此,1996年刑事訴訖法自然沒有規定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的程序,司法實踐一定程度上存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
為了規范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設立了“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以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較好地指導了司法實踐中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對于打擊單位犯罪活動和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多年的審判實踐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的程序,除《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關于單位犯罪案件審理程序的專門性規定外,主要是參照普通程序的相關規定辦理。由于多種原因,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雖然對審判程序作了諸多修改,但仍然未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脫節的問題仍然未得以解決。
為進一步規范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一章“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在《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多年來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積累的司法實務經驗和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的相關問題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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