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發表時間:2017-10-15 14:52: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在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看來,根據1997年《刑法》第31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直接責任條件,即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對單位犯罪負直接責任的人員。直接責任,是指其行為與單位犯罪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主管人員的行為是引發單位實施犯罪的直接原因,沒有主管人員的行為,就不會有單位犯罪的發生。換言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單位犯罪的發動者、批準者或者支持者。直接責任是確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條件。
直接責任條件要求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單位主管人員主觀上要有與單位犯罪罪過內容相同的罪過,即對于單位故意犯罪來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對單位犯罪知情,而且要有希望或者放任單位犯罪的意志,對于單位過失犯罪來說,主管人員也應具有過失的罪過。在客觀上,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罪過的支配之下,要實施一定的行為,這種行為與整個單位犯罪的結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
(2)主管人員條件,即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單位的主管人員,這是確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身份條件。單位的主管人員,應當是在單位中對單位事務具有_二定的決策、管理、領導、指揮、監督職權的領導人員。
單位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單位領導機構的成員和單位的部門負責人。但是在單位犯罪的不同情況下,這些人員并非一律都是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時他們根本不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有時他們不是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是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只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人數多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原因主要在于絕大多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職務一般是經理或副經理,其不僅是單位犯罪的決策人,一般也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行為人,從而在判決上一般都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認定。
從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犯罪單位之間所具有的從屬性和獨立性相統一的關系上看,從某種意義上講,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實際上是忠于職守的,即履行了作為單位主管人員的職責要求,因而其所具有的罪過和在此罪過支配下實施的單位犯罪決策、指揮、組織等犯罪行為應當歸屬于單位,是單位犯罪的一部分,故此時犯罪主體是單位,而不能僅僅是單位的主管人員,即體現的是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對犯罪單位的從屬性。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上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從屬性也有著明確的認識。也正是因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實施單位犯罪行為是其履行職責的表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由于在單位故意犯罪的場合下,單位主管人員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其犯罪意志既體現了單位的意志,也體現了其本人的意志,其實施的單位犯罪行為也同時具有兩種性質:既是單位行為,又是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本人的行為,故在單位犯罪中,對單位犯罪起到決策、指揮、組織等作用的單位主管人員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單位犯罪的一部分刑事責任,即體現的是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獨立性。而在單位主管人員因玩忽職守而失察,致其下屬部門或者工作人員擅自以單位名義或者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犯罪承擔“領導責任”的場合下,與前述情況恰恰相反。此時,單位的主管人員實際上未盡職責(瀆職行為),即沒有履行或者沒有認真履行單位主管人員的職責要求,故此時單位主管人員的領導責任,完全是個人責任,應由其本人獨立承擔,不能推諉或者歸責于單位,如果其行為構成了相關犯罪,亦應由其本人獨立承擔刑事責任。與此同理,在瀆職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犯罪中,行為人實施的只是“利用職務便利”的犯罪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因而這些犯罪均為自然人犯罪,根本不能成為單位犯罪。
因此,在單位的主管人員由于疏于管理,懈怠職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失察,致使所屬部門放任自流實施單位犯罪,單位的主管人員負有領導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單位主管人員的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等犯罪的構成,則應當以此罪論處,而不能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理。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含義就是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至于直接責任的內容,既可以是對單位犯罪起決策作用,也可以是對單位犯罪起組織、指揮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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