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辦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發表時間:2020-04-11 21:15: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415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對什么是“證據確實、充分”明確了具體的判定與衡量標準。《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據證據推斷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所謂定罪的事實,是指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量刑的事實,是指確定犯罪構成事實存在即犯罪成立之后對量刑有影響的事實。
根據《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死刑案件中,下列五項內容屬于定罪事實,需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1)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2)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3)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4)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過。
根據以上分析,死刑案件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最根本、最重要的評判尺度是:全案證據對于待證事實要達到充分的程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構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當然,由于刑事案件證據的復雜性和具體案件存在的明顯差異,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貫徹執行《證據規定》,需要對特定案件的證據體系進行綜合評判。(本文由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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