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證據質證的“分層”模式
發表時間:2020-11-05 23:20: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58次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證據質證的“分層”模式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調查階段,主要是圍繞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展開質證,控辯雙方各自發表意見。實務部將庭審中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展開辯論、調查,通稱為質證過程,學界則將其稱之為對證據“三性”的質證。
目前,在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中,對于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質證,沒有明確彼此間的先后順序,采取的是一種“混合式”的質證模式,例如:對于控方第一組證據中的合法性、真實性或者關聯性表示異議。這種相對籠統的質證模式主要有兩方面缺陷:一是,質證缺乏系統性。控辯雙方難以集中展開觀點交鋒,不利于庭審的實質化。辯護律師是將庭審階段視作為自己的“主戰場”,而質證過程中會直接影響其辯護的效果。二是,質證缺乏針對性。在混合式的質證模式之下,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仍然有機會在庭審上進行辯論,也就是說并沒有將非法證據徹底的予以排除。
從刑事訴訟法學理上看,證據三性中的合法性是與證據的證明能力相關聯,可以稱之為證據的形式要件;而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則與證據的證明力相對應,統稱為證據的實質要件。既然合法性和真實性、關聯性屬于證據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兩個不同層面,那么就應該對于證據三性采用有區分、有先后、遞進式的質證調查模式。總體而言,在程序上應該首先質證證據的合法性,然后對證據的真實性繼續調查,最后就證據的關聯性展開辯論。理由在于,證據的合法性代表著控辯雙方所列舉的證明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資格,能否成為定案的呈堂證據。法官對證據的合法性審查完畢之后,再對于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即證據的證明力開展調查。在證明力的調查中,也應該明確真實性和關聯性的質證順序,真實性應該屬于證明力層面“質”的問題,涉及到法律評價中的價值判斷,而關聯性則代表著證明力層面上“量”的問題,對應的是法律評價中程度的強與弱。如同要對男性青年的婚姻狀況進行調查,我們首先要明確其被調查對象是未婚還是已婚,再對已婚群體的婚姻經營的情況調查,根據親密程度作出劃分并最終得出較為科學準確的結論。于是,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據三性的質證模式應該由“混合式”向“分層式”轉向,即第一層就證據合法性進行質證,第二層則是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調查、第三層最后對證據的關聯性展開辯論。
這種有先后、分層次、遞進式的質證模式,具體程序可以規定為:首先,辯護律師就控方提供的證明材料的合法性進行質證,如果證明具有合法性的,即可進入下一層面對其真實性的質證。證明材料不具有合法性時,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屬于瑕疵證據的情形,控方立即予以補正或者當庭作出合理解釋的,也能夠進入第二層面的質證。然后,經過對其真實性的調查質證,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真實性的證據,就不能進行第三層面關聯性質證環節。只有同時符合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的證據,才有啟動第三層面質證程序的必要。
綜上所述,這種“分層式”的證據調查模式,不僅在形式上更具層次性、條理性與邏輯性,在司法實踐中使得刑事辯護更加嚴謹、有效,也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法改革不謀而合。本文由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站首發,轉載請注明出處,更多刑事辯護證據質證文章登陸南京刑事律師網查詢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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