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應當注意“協助立功”和“代為立功”的區別
發表時間:2017-09-29 20:25: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8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揭發犯罪或者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司法機關破獲案件的,可以構成立功,得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并沒有揭發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線索等立功表現,但親友卻為之查證或者搜集他人的犯罪事實,通過特殊渠道告知犯罪分子,讓犯罪分子得以“假立功”,獲得從輕處罰。《刑法》規定立功可以從輕處罰的本意,是對犯罪分子進行分化瓦解,爭取讓部分犯罪分子提供犯罪線索,有利于打擊和懲罰刑事犯罪,同時立功行為也可以表明犯罪分子本身的認罪、悔罪態度。完全由親友代勞甚至通過不合法手段“購買”的他人犯罪線索并提供給司法機關,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讓沒有悔罪表現得犯罪分子得以逃脫法律的應有制裁,是一種違法行為,對此不應認定為立功。
不過,南京刑辯律師認為,雖然“代為立功”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但是另外一種親友“協助立功”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可以構成實質上的立功行為。協助立功是指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期間,犯罪分子提供相關線索,由其親友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分子、破獲相關案件的立功行為。協助立功和代為立功的區別在于,協助立功的犯罪線索由犯罪分子本人掌握,其主動將之提供給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或由公安機關決定,請其親友在外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協助立功可認為是由犯罪分子本身親自實施的立功行為,包含了提供線索和親友協助這兩個關鍵性的行為,其中前者起主要作用,后者起重要作用。而代為立功中,犯罪分子本身并沒有積極實施任何行為,其即使向司法機關“提供”線索或者“揭發”他人犯罪,仍然是由親友查證、核實后向其提供的,其只是被動接收,這一“立功”行為不足以證明其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犯罪分子本身也沒有為司法機關破獲案件起到任何實際作用,因此不能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不對其認定為立功。在本律師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后,由其女友帶領公安機關抓獲了其他犯罪分子,構成了重大立功,從而使其得到從輕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犯罪分子本人在到案中通過與同監犯交談等方式獲取的犯罪線索,提供給公安機關的,可認定為立功,因為該犯罪線索是犯罪分子本人親自獲取,沒有別人代勞,可以認為符合犯罪分子“實施”了這一立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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