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精解自首辯護要點
發表時間:2017-09-30 11:03: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7次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和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配合偵查機關進行相關工作;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如果向司法機關交代其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也可以視為自首。對于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南京刑辯專業律師認為,自首有兩個核心要素,滿足這兩個核心要素,自首才可以成立。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主動投案,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必須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就無須經過投案這個階段。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須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實踐中,有幾個比較關鍵的問題需要把握:
1、投案自首的動機和投案自首是否成立無關。滿足自首的條件,只需要犯罪分子親自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刑事偵查機關投案自首,而不考慮其投案自首的動機,是否出于真正的認罪悔罪,還是為了減輕自己的刑事處罰。在特定的情況下,犯罪分子甚至沒有投案自首的動機,而是出于其他動機到公安機關陳述其犯罪過程,仍然可以構成投案自首,比如在互毆案件中,當事人到公安機關控告對方構成故意傷害,而公安機關認為其也涉嫌犯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2、明知他人報警或者警方即將趕到在現場等待的構成自首。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分子明知如果自己不盡快逃走將很快被警方抓獲仍然留在原地,可以證明犯罪分子對于警方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不予抗拒,應認定為自首。
3、犯罪分子接到電話趕到公安機關,如果知道公安機關通知他的目的是對他進行抓捕,則可構成自首;如果公安機關出于偵查目的,以其他理由將他誘至公安機關后予以抓捕,其本身不知道公安機關將對他進行抓捕,則不構成自首。
4、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才能構成自首。充分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從法律角度進行辯解,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仍然構成自首,因為為自己的行為辯護是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依法享有的權利;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是否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不構成自首。
5、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機關投案,或者帶領公安人員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將其抓獲,而本人又并不抗拒的,可以認為構成投案自首,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嫌疑人的親友積極協助抓獲犯罪嫌疑人。
6、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或者主要犯罪事實。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犯罪分子犯有數罪的,只如實交代其中一罪,則只就該一罪認定犯罪分子自首;如果只交代了一罪中的部分犯罪事實,如果該犯罪事實屬于主要的犯罪事實,可認定自首,如果該犯罪事實不屬于主要的犯罪事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辯護律師在做自首辯護時要抓住犯罪分子自首的關鍵要素和具體形態,力圖證明自首成立,減輕被告人所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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