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案件的辯護技巧
發表時間:2017-09-29 20:27:0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3次《刑法》第356條規定了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據該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處過刑罰,又再犯上述犯罪的,任何時間都構成再犯,從重處罰。就毒品再犯的刑事辯護,結合自己代理相關案件的經驗,江蘇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認為:
1、再犯和累犯的區別。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再犯僅僅限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涉毒犯罪,因此雙方適用的范圍不同;累犯一定要在刑罰執行完畢的五年內又犯罪,超過五年又犯罪的,除非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后罪是上述三種罪名之一的,才會構成特別累犯。而如果前罪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任何時候再犯涉毒犯罪,都構成再犯。
2、再犯和累犯不能重復處罰。對于因同一毒品前科犯罪而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情形,應在判決書中予以表明,但不能對其做刑事上的重復評價,也就是不能針對再犯和累犯重復加刑。對于因不同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再犯,比如前罪是普通犯罪和毒品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毒品犯罪,同時構成了累犯和再犯,此時處罰的幅度應當大于上一種情形。
3、單純的毒品再犯可以適用緩刑。辯護律師應當盡力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能爭取緩刑就爭取緩刑。如果因毒品犯罪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情形,因其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當然不能適用緩刑,但是如果只是單純構成毒品再犯,而不構成累犯,如前罪只是被判處拘役,或者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后再犯毒品犯罪的,此時就只構成單純的毒品再犯,而單純的毒品再犯是可以爭取緩刑的,在刑事實踐中也有不少緩刑的例子。如其走私、運輸、販賣、制造或者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在毒品犯罪組織中也處于從犯的位置,為之爭取緩刑還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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