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罪刑相當”原則
發表時間:2017-09-30 11:07: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6次所謂罪刑相當原則,就是根據犯罪情節、性質和危害的大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犯罪行為嚴重的,所獲得的刑罰就大,犯罪行為輕微的,所獲得的刑罰就小。這一原則可以追溯到上古時代的‘同態復仇“。同態復仇是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和內容追加到行為人身上的一種刑罰模式,屬于絕對報應刑,盛行于封建社會和奴隸社會。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貝卡利亞、孟德斯鳩等資本主義法學家認為,這一刑罰理念是殘酷的,是統治階級施加的酷刑,不應該只以結果判斷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應該以包括犯罪意圖、主觀惡性的多個要素來綜合判斷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以此作為量刑的依據。而我國的《刑法》則規定,刑罰的輕重不但要與罪行的輕重相適應,也必須和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就為罪刑相當原則注入了具有我國法律特色的新的內涵。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去理解這一原則。
首先,刑罰的輕重應該與刑罰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這體現了社會均衡性的要求。犯罪分子以其犯罪行為破壞了法律所保障的人身安全、財產權利、國家安全等社會關系,對國家、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后果。在我國,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為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并通過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進行評價。
其次,刑罰的輕重必須考慮到犯罪行為人具有的人身危險性。在我國,人身危險性是指犯罪分子有無可能再犯,其是否能夠接受改造而改惡從善,以及改造難度的大小。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決定了其重新回歸社會之前,所需要接受改造的刑法量的大小。人身危險性越大,其改造的難度就越大,需要的刑罰也就越重。這也是和刑罰具有的懲戒性、改造性相適應的。在我國,評價一個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主要是通過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事后態度以及平時表現等因素綜合判斷。
其三,刑罰的輕重必須考慮到公平正義要素,追求”同案同判“。雖然不可能出現完全相同的案件,且每個案件的判決也都必須做到刑罰的均衡性和個別性的統一,但是對于相同或者類似的案件,其判決結果相同或類似,是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抑制司法機關恣意判決的基本要求。因此,刑罰的輕重必須具有一定的標準,對相同、相似的案件,適用相同的量刑標準,追求一類案件的公正審判和具體案件公正審判的高度統一,在更高的尺度上實現刑事司法審判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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