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為你講解累犯的構成和辯護技巧
發表時間:2017-09-30 11:05: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6次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如果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出獄之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就屬于累犯,但是不包括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南京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認為,構成累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兩個必要條件
1、新發生的犯罪,必須在原刑罰執行完畢的五年之內發生,因此辯護律師應當注意,在認定累犯的時候應當有前一犯罪刑滿釋放的相關的材料以確定犯罪行為人的釋放日期,同時辯護律師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能將前一犯罪的刑事判決書的刑罰終結日期視為刑滿釋放的日期,因為刑滿釋放就有可能存在減刑的情況,而使罪犯的實際釋放日期早于刑事判決書確定的刑滿釋放日期。
2、判處刑罰的條件。根據《刑法》相關條文的規定,只有前罪和后罪都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行的,才會構成累犯。而在實踐中,許多司法人員會先看前罪刑滿釋放和后罪之間的間隔是否小于5年,如果小于5年則直接認定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一思維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只有先按照后罪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判斷是否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能按照累犯的時間標準認定是否屬于累犯,而不能顛倒這一先后次序。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可以判處拘役、管制等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累犯。
二、兩個排除條件
1、對于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才能認定為累犯,前罪和后罪只要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均不構成累犯。
2、犯罪的時候是未成年人的,不構成累犯,對于犯前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但犯新罪的時候已經年滿十八周歲的人,不認為是累犯。
三、累犯辯護技巧
在南京刑事辯護律師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具有搶劫罪前科,刑滿釋放未滿5年又犯故意傷害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辯護人在庭審時提出,被告人系為制止被害人調戲女服務員的行為而出手傷人,其行為具有一定的正義性,被害人具有一定的過錯;案發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對被害人積極賠償,從犯罪后果看,也只是構成輕傷,并沒有造成更大的傷害,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因此,不能僅以被告人具有前科就認定為累犯,從而加重對其犯罪行為的評價。只有新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能認定為累犯,并最終加重其處罰,而不應先認定其累犯而直接影響其量刑。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被告人適用了拘役刑。
刑事辯護律師在代理累犯案件中,應當首先為被告人做罪輕辯護,爭取使其應當判處的刑罰降低到有期徒刑以下,如管制、拘役等,從而自然就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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