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開設賭場罪案例及裁判要旨
發表時間:2024-03-08 15:10:5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72次人民法院案例庫——開設賭場罪案例及裁判要旨
入庫編號2018-18-1-286-001
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05號: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游戲網站的開獎結果,以押大小、單雙等方式進行賭博,并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入庫編號2018-18-1-286-002
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06號: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點: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入庫編號2020-18-1-286-001
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46號:陳慶豪、陳淑娟、趙延海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點:以“二元期權”交易的名義,在法定期貨交易場所之外利用互聯網招攬“投資者”,以未來某段時間外匯品種的價格走勢為交易對象,按照“買漲”“買跌”確定盈虧,買對漲跌方向的“投資者”得利,買錯的本金歸網站(莊家)所有,盈虧結果不與價格實際漲跌幅度掛鉤的,本質是“押大小、賭輸贏”,是披著期權交易外衣的賭博行為。對相關網站應當認定為賭博網站。
參考案例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1
入庫編號2023-05-1-286-001
夏某華等人開設賭場案——利用微信群搶紅包等方式進行賭博的,能否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裁判要旨:開設微信賭博群,利用搶紅包等方式進行賭博的,可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在微信紅包賭博中,通常由發起者建立賭博微信群,并制定賭博游戲規則,通過分工合作對群成員參與賭博實施嚴格控制。發起微信紅包賭博且對賭博群施以嚴格控制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
組織微信群賭博的“情節嚴重”如何適用法律呢?我們認為,由于組建微信群賭博,無論是人員規模、公開程度、獲利途徑和方式、專業化程度,都與網絡賭博中的開設賭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參照適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來認定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
凡為賭博目的而投入的資金,均應認定為賭資。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2
入庫編號2023-06-1-286-010
劉某瓊等開設賭場案——利用網站彩票開獎信息作為判斷賭博輸贏標準,以銷售彩票為幌子建立電腦系統接受投注的,屬開設賭場行為
裁判要旨:借助正規彩票的信息,為個人賭博提供一個獲取非法所得的平臺,其行為本質是招引人員競賭,不具有非法經營、銷售的特點。從侵害的法益上看,其違法行為不是擾亂市場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3
入庫編號2024-06-1-286-002
李某某等開設賭場案——在賭場內不參與決策及投資分紅的賭場服務人員的處理
裁判要旨:在賭場內不參與決策及投資分紅,僅獲得普通勞務性報酬的賭場勞務、服務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節的,依法可不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4
入庫編號2023-06-1-286-004
唐某等開設賭場案——建立聊天群組織他人利用棋牌軟件賭博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裁判要旨:開設賭場罪必須以賭場為依托從事營利性活動,賭場一般具有專門場所、面向不特定人群、專設賭博項目、提供資金結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不應片面適用“賭資數額”“漁利數額”的單一入罪標準,應綜合考慮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和社會影響等客觀情況;當構成開設賭場罪時,還應綜合考量上述日均數額、運營時長等,審慎認定“情節嚴重”,正確量刑。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5
入庫編號2023-06-1-286-012
吳某、樊某開設賭場案——對使用賭博網站工具、數據進行運營盈利,雖未設置下級賬號仍可認定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裁判要旨:在實踐中,許多涉及開設網絡賭場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過向上線購買賭博網站運營工具、數據并在賭博網站進行運營盈利,但其并未發展下一級賬號的情況。該類被告人未設置下級賬號,但通過其購買的運營工具和數據進行運營并從中利用差價和網站獎勵或提成而獲利,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作了“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的規定,但并未規定認定賭博網站的代理必須要設有下級賬號。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賭博網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沒有設置下級賬號,同樣可以認定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6
入庫編號2023-06-1-286-007
于某開設賭場案——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裁判要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明確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故利用掌握的賭博網站會員賬號行使代理權,聚集多人長期在相對固定的微信群內進行賭博,組織多人并使用同一會員賬號在賭博網站投注的,系開設賭場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7
入庫編號2023-06-1-286-006
汪某某開設賭場案——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行為的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是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或幫助收取賭資數額達到相關法律規定的,屬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8
入庫編號2023-06-1-286-011
宣某某等開設賭場案——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的,可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
裁判要旨:開設“網絡賭場”一般是指組建賭博網站接受投注、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代理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以及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等行為。明知系賭博網站的賭資,仍然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的,依法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9
入庫編號2024-06-1-286-003王某某等人開設賭場案——平臺設立盲盒游戲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裁判要旨:經營者設立盲盒網站,通過開盲盒獲取價值大小不等游戲道具的抽獎活動,實際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獎機會,博取中獎結果由偶然性決定,屬于射幸行為,具有賭博性質。玩家在平臺能實現“付費投入-隨機抽取-放棄獎品獲得折價虛擬貨幣-再次抽盒”的方式,屬于賭博行為。平臺運營者為賭博行為提供平臺,從網站平臺中營利,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10
入庫編號2023-06-1-286-001
王某等開設賭場案——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或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裁判要旨: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人民法院參考案例11
入庫編號2023-06-1-286-008
辛某某、鄭某某等開設賭場案——通過虛假宣傳引誘客戶參與競猜賭博行為的司法認定
裁判要旨:行為人運用以銷售商品為名的網絡平臺,通過虛假宣傳的方式引誘客戶參與平臺購物升級活動,實際上是以營利為目的,吸引社會公眾參與競猜賭博,以購物升級的方式變相接受社會公眾投注,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總結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通訊方式的多樣化,開設賭場的行為方式也變得更為多樣化,以微信拉群方式參與賭博活動或競猜開獎、期權交易、開盲盒、購物升級等都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在這些看似與賭博毫不相干的“外衣”下,需通過實質認定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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