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目前入庫案例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1453件,今日尚響軍律師為您篩選、匯總了首批入選案件中17件“虛假訴訟罪”裁判要旨,供您參考!
一、王某炎幫助偽造證據、胡某光妨害作證案——“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的懲治對象,是在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憑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型”行為。“部分篡改型”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首先,從對刑法條文進行文義解釋的角度分析,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捏造”一般是指完全沒有依據、無中生有,僅靠自己的憑空想象臆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與“杜撰”“虛構”等基本屬于同義詞。其次,從立法原意的角度分析,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目的,是依法懲治不具有合法訴權的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制造自己具有訴權的假象,意圖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如果民事法律關系客觀存在,則行為人依法享有訴權,其對部分證據材料弄虛作假,對債權債務的具體數額、履行期限等進行部分篡改,不屬于虛假訴訟罪的處罰對象。再次,將“部分篡改型”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符合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現階段民事訴訟案件數量巨大,且具體情況比較復雜,部分民事原告采取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手段故意提高訴訟標的額,實際上是出于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等訴訟策略方面的考慮,如果對這種情況不加區別地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可能會侵害部分民事當事人享有的合法訴權,導致刑罰打擊面過大。最后,將“部分篡改型”行為認定為虛假訴訟罪,難以確定明確的定罪標準。綜上,將“部分篡改型”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既符合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司法實踐上的合理性。本案二被告人分別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和原告,相互惡意串通,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和民事訴訟過程中,共同實施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弄虛作假行為,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或者幫助偽造證據罪。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第307條之一、第77條第1款一審: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刑初字第547號刑事判決(2016年5月27日
二審: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8刑終163號刑事裁定(2016年7月12日)二、高某虛假訴訟案——區分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正確認定民事共同訴訟案件中的虛假訴訟罪裁判要旨:實踐中,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對于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應當結合民事訴訟理論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實質性判斷,不能作形式化、簡單化處理。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根據是否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可將民事共同訴訟區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兩種。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而共同進行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訴訟標的的訴訟。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以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為基礎進行判斷。具體來講,必要共同訴訟人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屬于不可分之訴,因此,對于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只能進行整體評價。但是,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參加訴訟的各個原告均享有獨立的訴權,屬于可分之訴,由于一方多個當事人間沒有共同的權利或者義務關系,既可以作為共同訴訟合并審理,也可以作為多個獨立的訴訟分別審理,即使合并審理,法院也需要作出分別確認各自民事權利義務的判決,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與獨立進行的訴訟完全相同。可以看出,在多個原告共同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的情況下,各原告均享有獨立的訴權。虛假訴訟罪的懲治重點,是行為人捏造事實行使虛假訴權的行為,對于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原告行使各自訴權的行為,原則上應當分別進行評價,確定其中是否存在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應認定該部分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不能因為其中部分原告的行為屬于部分篡改案件事實行為,就對全案均認定為“部分篡改型”行為。被告人高某指使他人,以22人為原告起訴某建材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各原告均享有對該公司的獨立訴權,僅因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人民法院依法立為一個民事案件進行合并審理,屬于普通共同訴訟。在22名原告中,有12人確系某建材公司員工,享有對該公司的勞動報酬追索權,高某通過偽造工資表等方式上調上述人員的工資數額,屬于“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另有10名原告與某建材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權向該公司索要勞動報酬,高某偽造上述人員的工資表,捏造勞動合同關系和雙方因追索勞動報酬產生民事糾紛的事實,屬于“無中生有型”行為,依法構成虛假訴訟罪。一審: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2016)浙0522刑初412號刑事判決(2016年10月17日) 二審: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5刑終263號刑事裁定(2016年12月12日)三、傅某甲、吳某甲等人虛假訴訟罪案——虛構借條騙取民事調解書構成虛假訴訟罪裁判要旨: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出具虛假債權債務憑證,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構成虛假訴訟罪。債務人以公司名義與多人簽訂虛假債權債務憑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騙取承辦法官出具民事調解書,后以該調解書參與公司執行分配,企圖稀釋其他合法債權人利益,多分款項沖抵個人借款,最終因房產拍賣所得價款尚不足以滿足優先受償權,故普通債權人未能獲得實際利益,但已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構成虛假訴訟罪。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一審: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2021)浙0703刑初200號刑事判決(2021年7月23日)四、陳某甲、鄭某甲虛假訴訟案——虛假訴訟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裁判要旨: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啟動民事訴訟、執行等程序,造成他人強烈質疑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特別是在被司法機關發現后仍通過轉移債權等方式繼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中的“情節嚴重”。2.對虛假訴訟共同犯罪人,應區分犯罪動機、主觀惡性、地位作用、悔罪態度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判處與罪行相適應的刑罰,確保罪責刑均衡。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第2條、第3條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3刑初281號刑事判決(2023年3月30日)五、周某某虛假訴訟案——虛假訴訟罪的捏造事實的認定裁判要旨:對于虛假訴訟罪的捏造事實應當堅持實質性判斷,不能進行形式化、簡單化認定。“事實”是指據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對啟動民事訴訟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事實,“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虛構特定事實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第1條
一審: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22)魯1625刑初105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21日) 二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6刑終77號刑事判決(2023年8月10日)六、張某光、張某榮虛假訴訟案——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中如何正確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裁判要旨:《刑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中的“處刑較輕”的判斷標準,是《刑法》針對各個罪名規定的法定刑,而非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宣告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比另一罪名的法定刑輕,即使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宣告刑由于存在附加刑而對被告人更為不利,也不能認定法定刑較輕的罪名屬于重罪。即在具體判斷輕重罪的過程中,應當首先比較不同罪名的主刑,主刑相同的,再比較附加刑。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7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 一審: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刑初555號刑事判決(2016年8月23日) 二審: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終943號刑事裁定(2016年12月5日)七、龐某某、徐某某詐騙案——“套路貸”中詐騙罪與虛假訴訟罪的競合裁判要旨:行為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主要通過偽造證據等手段壘高、虛增債務,后又借助虛假訴訟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應擇一重罪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第307條之一、第307條第2款一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21)浙0212刑初647號刑事判決(2021年8月19日)八、鄭某等虛假訴訟案——利用虛假訴訟申報虛假破產債權裁判要旨:行為人故意捏造債權債務關系提起民事訴訟,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申報虛假債權,意圖達到多分配企業財產或者非法轉移企業財產、逃避履行債務之目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67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第3款,第73條第2款、第3款,第64條一審: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蘇0581刑初1259號刑事判決(2022年11月2日)九、柯某某等虛假訴訟案——虛假訴訟罪中“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認定裁判要旨:被告人虛構債務,轉移財產,致使債權人自縊身亡的行為妨害司法秩序,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尊嚴,同時也嚴重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社會影響惡劣,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屬于情節嚴重情形。一審: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2)鄂0281刑初412號刑事判決(2022年8月11日)
二審: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2刑終147號刑事裁定(2022年10月27日)十、朱某春、李某樂詐騙案——“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行為的定罪處罰裁判要旨:1.在“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的情況下,因行為人捏造事實而被騙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受蒙蔽的情況下處分的是民事被告的財產,遭受損失的是民事被告,受騙人(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并非同一主體,發生了分離。對于這種情況,理論上一般稱為“三角詐騙”,可以以詐騙罪論處。2.“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尚未處理的,應當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67條第3款,第72條第1款、第3款,第73條第2款、第3款,第2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第2項一審: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5)麗蓮刑初字第878號刑事判決(2016年3月2日)
二審: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11刑終69號刑事判決(2016年12月9日)十一、某軸承廠訴單某強虛假訴訟案——虛假訴訟犯罪被害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自訴權裁判要旨: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虛假訴訟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權利。為避免刑事自訴權被濫用、成為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用以惡意干擾民事訴訟進程的工具,對虛假訴訟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行使自訴權的條件應當依法嚴格把握。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方面的條件:第一,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到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侵害,這是提起自訴的主體條件。第二,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通過虛假訴訟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提起自訴的證據條件。第三,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控告被告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一審: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2015)嘉善刑受字初字第00002號刑事裁定(2015年12月2日)二審: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嘉刑受終字第00010號刑事裁定(2015年12月28日)十二、周某瓊等虛假訴訟案——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裁判要旨:行為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轉移財產,以達到逃避履行債務的非法目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此類行為直接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極大干擾司法秩序,社會危害嚴重。對于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多個被告人,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正確區分責任,妥當裁量刑罰。對于其中的犯意提起者、主要實施者和犯罪收益獲得者,要依法予以嚴懲。在對被告人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第312條,第305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67條第3款,第52條,第53條,第47條,第72條第1款、第3款,第73條,第64條一審: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2021)川0192刑初226號刑事判決(2021年8月27日)十三、甲公司訴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企業實際控制人捏造企業間借款事實構成虛假訴訟裁判要旨:當事人之間惡意患通,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干擾國家司法機關審判活動,妨害正常司法活動,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費司法資源,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18條、第122條、第157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4條、第208條第1款第3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的相關規定
一審: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云34民初15號調解書(2016年12月19日)
再審: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2)云34民再8號民事判決(2023年2月17日) 妨礙民事訴訟懲戒: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3)云34司懲1號決定書(2023年2月17日)十四、胡某利、陶某云虛假訴訟案——以捏造的事實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要旨: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均屬于虛假訴訟行為。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干擾人民法院正常執行活動、為自己或者幫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的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社會危害嚴重。此類行為往往以雙方惡意串通的形式出現,隱蔽性強,甄別難度大。人民法院要加大審查力度,提高甄別判斷能力,重視對被害人報案和控告、群眾舉報等線索來源的審查,及時發現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并依法懲處。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第3款,第25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第72條第1款一審: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2018)豫1523刑初31號刑事判決(2018年2月11日)十五、劉某春、楊某勇虛假訴訟案——通過虛假訴訟阻礙執行被查封財產裁判要旨:1.民事執行是實現司法裁判等確定的民事權益的法定程序。民事執行中的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也是虛假訴訟相對多發的領域。在被執行人與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審查力度,綜合考慮案件情況,著重審查判斷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行為。2.對于存在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的,在通過民事程序進行糾正的同時,還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25條、第67條、第52條、第53條一審: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5刑初203號刑事判決(2021年12月17日)十六、周某云虛假訴訟案——虛構職工工資提起虛假訴訟逃避履行債務裁判要旨:1.實踐中,少數企業控制人、股東為逃避履行債務,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勞動合同關系,以虛構的勞動者名義起訴企業要求支付工資勞動報酬,以達到轉移企業資產、逃避履行債務的目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關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行予以罰款、拘留;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被告人判處罰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予的罰款、拘留,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或者刑期。2.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虛假訴訟行為后,在公安機關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同時,可以先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虛假訴訟當事人處以罰款,以充分利用民事、刑事等多種手段,及時有效懲治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第72條、第73條、第67條第3款、第52條、第53條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2021)粵0310刑初348號刑事判決(2021年9月13日)十七、張某民虛假訴訟案——如何認定虛假訴訟罪中的“情節嚴重”裁判要旨:對于欺詐侵財類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人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適用第二個法定刑幅度。對于逃避債務類虛假訴訟行為,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或者在無證據證實他人無法實現的債權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人自動履行裁判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適用第二個法定刑幅度。對于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情形與逃避債務類行為類似,義務人自動履行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權益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適用第二個法定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審: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2016)蘇0282刑初636號刑事判決(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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