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罪
發表時間:2025-03-21 11:40: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6次新增入庫案例!“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行為的審查認定
對于“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關鍵在于準確判斷矛盾糾紛的起因和性質,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在矛盾糾紛引發或者激化中的責任。即便被害人對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的輕微矛盾糾紛有一定責任,但在事態已平息、糾紛已中止、雙方已分開的情況下,行為人仍小題大做,借題發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依法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入庫編號:2025-05-1-269-001
入庫日期:2025.3.21
丁某、王某偉尋釁滋事案
——“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行為的審查認定
關鍵詞:刑事 尋釁滋事罪 借故生非 矛盾糾紛 被害人過錯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王某偉等人飲酒后途經上海市某KTV樓下時,遇酒醉的被害人莊某煒罵其說話聲音大而發生口角,后被旁人勸開。丁某、王某偉等人回到KTV旁酒店后心生不甘,為泄憤又返回至道路尋找莊某煒。丁某率先毆打莊某煒,莊某煒遂逃跑。丁某、王某偉等人追逐莊某煒至附近公路,莊某煒在逃跑過程中倒地,丁某、王某偉追上后一起對莊某煒拳打腳踢,致莊某煒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莊某煒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6處以上損傷,構成輕傷一級,另有5處傷勢分別構成輕微傷。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滬0115刑初23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丁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王某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偉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滬01刑終5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被害人莊某煒對矛盾糾紛的引發有一定責任的情況下,被告人丁某、王某偉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解釋》上述規定針對的是“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情形。從實踐看,“無事生非型”尋釁滋事已極為少見,甚至從極端意義上講并不存在。在日常生活中偶發矛盾糾紛,如與他人無意碰撞后,即小題大做、借題發揮,實施隨意毆打他人等行為的,明顯不屬于解決糾紛的合理方式,明顯超出解決糾紛的合理限度,盡管事出有因,也可認為是借故尋釁,也破壞社會秩序,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對于“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關鍵在于準確判斷矛盾糾紛的起因和性質,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在矛盾糾紛引發或者激化中的責任。即便被害人對偶發性的矛盾糾紛也有責任,但如下兩種情形亦可以成立尋釁滋事罪:一是在事態已經平息、糾紛已經中止的情況下,行為人為了爭強斗狠、逞強耍橫,仍然小題大做、借題發揮;二是在沖突過程中,特別是在雙方口角時,行為人一方陡然加大侵害力度,實施與常情常理背離的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任意毀損他人財物等行為。上述情形看似事出有“因”,但“因”在常人來看非正常非正當,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明顯不屬于解決糾紛的合理方式,明顯超出解決糾紛的合理限度,明顯違背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是非觀和普遍應遵守的道德標準,屬于“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不適用《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條款。
本案中,在案證據證實,案發前,被害人莊某煒確實在醉酒狀態下先罵丁某、王某偉等人說話大聲,雙方產生口角但沒有肢體沖突,事態平息后雙方各自離開,丁某、王某偉等人回到酒店,莊某煒則走到路邊等車。然而,丁某、王某偉等人明知糾紛已經結束,仍抓住此小事不放,并且單方面夸大矛盾糾紛的嚴重程度,又從酒店折返至道路尋找莊某煒對其拳打腳踢,重生事端,在莊某煒試圖逃跑時仍追逐不舍,在其倒地后繼續隨意毆打、加大侵害力度,致其輕傷一級,另有五處輕微傷,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鑒于此,本案屬于《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借故生非型”尋釁滋事,且不具有該條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裁判要旨
即便被害人對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的輕微矛盾糾紛有一定責任,但在事態已平息、糾紛已中止、雙方已分開的情況下,行為人仍小題大做,借題發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依法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1條第2款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5刑初238號刑事判決(2024年5月27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滬01刑終538號刑事裁定(2024年9月24日)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