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買房人房款后潛逃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發(fā)表時間:2024-05-27 09:45:54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813次出賣人在簽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向買受人隱瞞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辦理過戶的真實情況,騙取買受人購房款,用于歸還借款等個人支出,既不具備辦理房屋過戶條件,亦無退款能力和行為,而是更換手機號碼后潛逃外地,足見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主觀目的,其行為已超出民事糾紛范疇,應按“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郭某合同詐騙案
——隱瞞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辦理過戶的事實騙取他人購房款數(shù)額較大的 ,構成合同詐騙罪
入庫編號:2023-03-1-167-011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司法查封 騙取購房款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大興區(qū)與被害人賈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向賈某隱瞞某小區(qū)401號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辦理過戶,以及自己處于高額負債狀態(tài)的事實,收取賈某支付的680萬元購房款,雙方約定其中200余萬元應用于歸還銀行抵押借款并辦理解押手續(xù)。郭某收到680萬元后,全部用于償 還欠款等個人支出,未辦理解除房屋查封和抵押,且更換手機號碼逃匿至湖北省武漢市。2020年11月2日,郭某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1)京0115刑初111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二、責令被告人郭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發(fā)還被害人。宣判后,郭某以其與被害人之間系民事糾紛,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京02刑 終351號刑事裁定:駁回郭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郭某的行為性質是民事糾紛還是合同詐騙犯罪。郭某身負巨額債務,于2018年8月25日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不能履約時應當及時告知對方。證人劉某、郝某的證言與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證明郭某至少在同年9月5日已知道所售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同年9月10日、21日,郭某對被害人隱瞞房屋被查封、無法過戶的事實,誘使被害人交付購房款680萬元,雙方約定其中280萬元應用于歸還銀行抵押借款,郭某在收款后將680萬元全部用于歸還借款等個人支出。郭某在簽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向被害人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騙取被害人購房款,既不具備辦理房屋過戶條件,亦無退款能力和行為,足見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 的主觀目的,其行為已超出民事糾紛范疇,符合了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依法應予定罪處罰。故一審、二審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簽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隱瞞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辦理過戶的事實,騙取他人購房款且數(shù)額較大,用于歸還借款等個人支出,既無履約條件,又無退款能力和行為,且更換手機號碼后潛逃外地,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
一審: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15刑初1116號刑事判決 (2022年9月6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終351號刑事裁定(2022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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