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發表時間:2024-10-31 07:55: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89次入庫編號:2023-05-1-292-005 王某炎幫助偽造證據、胡某光妨害作證案——“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關鍵詞:刑事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虛假訴訟罪 部分篡改型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的懲治對象,是在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憑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型”行為。“部分篡改型”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首先,從對刑法條文進行文義解釋的角度分析,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捏造”一般是指完全沒有依據、無中生有,僅靠自己的憑空想象臆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與“杜撰”“虛構”等基本屬于同義詞。其次,從立法原意的角度分析,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目的,是依法懲治不具有合法訴權的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制造自己具有訴權的假象,意圖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如果民事法律關系客觀存在,則行為人依法享有訴權,其對部分證據材料弄虛作假,對債權債務的具體數額、履行期限等進行部分篡改,不屬于虛假訴訟罪的處罰對象。再次,將“部分篡改型”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符合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現階段民事訴訟案件數量巨大,且具體情況比較復雜,部分民事原告采取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手段故意提高訴訟標的額,實際上是出于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等訴訟策略方面的考慮,如果對這種情況不加區別地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可能會侵害部分民事當事人享有的合法訴權,導致刑罰打擊面過大。最后,將“部分篡改型”行為認定為虛假訴訟罪,難以確定明確的定罪標準。綜上,將“部分篡改型”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既符合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司法實踐上的合理性。本案二被告人分別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和原告,相互惡意串通,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和民事訴訟過程中,共同實施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弄虛作假行為,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或者幫助偽造證據罪。
被告人胡某光對多人負有債務無力償還。2013年4月1日,債權人周某森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胡某光償還借款,并在600萬元的債權范圍內保全了胡某光的別墅,江山市人民法院同年9月24日作出判決,由胡某光歸還周某森借款本金4279050元及相應利息。同年11月26日和2014年1月20日,債權人徐某發和宋某祥先后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別要求胡某光償還借款560萬元和300萬元及相應利息,經江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胡某光限期償還徐某發和宋某祥的借款。2014年5月8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對胡某光的別墅進行拍賣,得款831萬元,并依法凍結胡某光銀行賬戶內存款50余萬元。
被告人胡某光另負有對胡某琳和被告人王某炎的債務,金額分別為71萬元和56萬元。為逃避履行對周某森、徐某發和宋某祥等人所負債務,胡某光于2013年初找到王某炎,提出將胡某光對胡某琳和王某炎所負債務的總金額由127萬元虛增至350萬元,并由王某炎出面,分別以王某炎名義和胡某琳訴訟代理人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胡某光償還借款。為證明上述虛假訴訟請求,胡某光于同年4月24日提供資金180萬元,指使王某炎、胡某琳通過多個銀行賬戶間循環轉賬等方式,制造王某炎以出借人和經辦人身份,向胡某光分別轉賬出借170萬元和180萬元的假象,并偽造了胡某光向王某炎借款350萬元、落款日期為2013年4月24日的借條一張。同年12月23日,胡某光指使王某炎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胡某光償還借款350萬元及相應利息。訴訟過程中,王某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偽造的借條和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2014年1月6日,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王某炎與胡某光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胡某光于同年1月13日前歸還借款350萬元及相應利息。江山市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4)衢江商初字第14號民事調解書。截至本案案發,該民事調解書尚未執行。2014年7月15日,江山市公安局對胡某光等人立案偵查,先后將胡某光和王某炎抓獲歸案。
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衢江刑初字第547號刑事判決:一、撤銷(2013)衢江刑初字第369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胡某光的緩刑部分;胡某光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與前罪未執行的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王某炎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一審宣判后,胡某光提出上訴。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浙08刑終16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某光指使他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王某炎受他人指使,在訴訟過程中幫助偽造證據,嚴重侵害正常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胡某光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后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并罰。王某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第307條之一、第77條第1款
一審: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刑初字第547號刑事判決(2016年5月27日)
二審: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8刑終163號刑事裁定(2016年7月12日)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