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一律都要立案再審?
發表時間:2017-11-10 12:59:0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524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根據前述規定,人民檢察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再審,但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須符合立案再審的條件。
實踐中,存在一些不符合立案再審條件抗訴案件,造成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產生分歧,既不利于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同時也帶來司法資源的浪費。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商后,在《抗訴案件再審規定》第一條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后,應在一個月內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的;(三)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抗訴,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該證據不是指向原起訴事實的。”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吸收了《抗訴案件再審規定》的合理內容,同時在此基礎上進行整合、完善,并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要求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而不再限于“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規定,作出了調整,將處理情形由原來的四項改為了三項,顯得更加緊湊、科學。新的規定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后一個月內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重新提供原審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未附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有關證據不是指向原起訴事實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相關材料;逾期未補送的,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