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律師解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再審”
發表時間:2021-01-21 11:09: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807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可見,當事人等人僅享有申請權,其提出申訴,是否能夠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經有關司法機關的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為了使申訴能夠引起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應當盡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3)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7
(5)認定罪名錯誤的;
(6)量刑明顯不當的;
(7)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8)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以上第(5)、(6)、(7)屬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第(1)項中的“新的證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1)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3)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4)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當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為了能夠成功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律師代為提起申訴時,應當認真了解案件情況,盡量找出符合上述啟動條件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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