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律師解讀“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發表時間:2021-01-21 11:10: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02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相關人民法院或者其院長具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權利,具體啟動方式及流程如下: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一般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審。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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