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律師解讀申訴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發表時間:2020-11-29 21:40: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55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雖然也無權直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但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后一個月內立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可能有錯誤,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并將指令再審決定書送達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對于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如果進入審判監督的審理程序的,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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