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開庭審理再審刑事案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2:58: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08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再審開庭規定》的規定,審理再審刑事案件的程序大致如下:
開庭審理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達開庭地點后,合議庭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
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后陳述權,制作筆錄后,分別由該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再審決定書。根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進行再審的,由公訴人宣讀抗訴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陳述申訴理由。
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應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分別進行陳述。合議庭對控辯雙方無爭議和有爭議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問題進行歸納,予以確認。在審判長主持下,就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對提出的新證據或者有異議的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進行質證。
進入辯論階段,原審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公訴人發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后由申訴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互相辯論。
合議庭根據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和辯論情況,可以當庭宣布認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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