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6 18:50: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與誣告陷害罪具有相似之處,都存在著捏造事實并加以散布的行為。兩罪的區別主要有:(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而誣告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2)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而誣告陷害罪的主觀目的是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3)行為人捏造的內容和行為的方式不同。本罪捏造的一般是有損他人的名譽與人格的非“犯罪事實”,并且公然散布,也可以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以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而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并進行告發,實際上誣告陷害罪也具有誹謗的性質,但是卻不止于誹謗的程度,而是超越了誹謗的一般程度,上升到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程度。
如果行為人僅僅捏造了他人犯罪的事實,但沒有告發,或者雖然在群眾中散布但不足以引起司法機關對被害人進行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公然散布,足以引起司法機關對被害人進行追訴,那么對行為人應當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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