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形式誹謗罪與非罪的律師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6 18:50: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文學作品形式誹謗罪與非罪的律師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文學作品的形式實施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值得注意的問題。根據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在出版物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該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以文學作品形式實施誹謗行為可以構成誹謗罪的有力依據,但是文學作品不僅僅表現為出版物的形式,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表現出來。根據行為的實際危害,不論是何種形式的文學作品,只要該作品在內容上具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主觀上具有誹謗他人的目的,那么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在理論上,以文學作品實施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完全可能。但在司法實踐中究竟如何正確地界定是正當的文學作品創作還是以文學作品形式實施誹謗行為呢?對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一、看文學作品的具體內容。如果行為人是以文學作品形式實施誹謗行為,那么讀者必定能夠從該文學作品的內容中知曉在現實社會中所具體對應的人或事。如果讀者不能從該文學作品中得知該作品中的人物是現實社會中存在的特定的他人時,就不能構成誹謗罪。當然,這里的讀者不能僅僅是自認為是受害者人,而應當以一定范圍內的社會上的人為標準,因為如果僅僅是某人自己覺得該文學作品是在誹謗自己,而其他人卻根本不可能從該文學作品中知曉該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就是該某人時,該文學作品就不屬于誹謗,因為此時該文學作品并未使該某人的名譽或者人格受到貶損,僅僅是該某人的自我感覺、對號入座而已。
二、看文學作品的創作者與自稱是受害者的他人是否相識或對其知曉。一般來說,如果意圖通過文學作品來對他人實施誹謗,那么行為人必須與自稱是受害者的他人相識或者對其知曉,如果文學作品創作者與自認為是受害者的他人根本就不相識,也從未聽說過此人,那么就談不上文學作品創作者對該他人具有誹謗的故意。此時即便是文學作品中描寫的人或事與現實社會生活中的某個人非常類似或者雷同,那么也只是“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情形。當然,這一點需要司法機關進行充分的調查后才能作出判斷。
三、從主觀上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誹謗他人的故意。這需要基于行為人創作文學作品前后的種種言行來判斷,如看行為人是否對他人說過要以此形式“教訓”、“收拾”他人的言辭等。如果能查明這些,那么就能證明行為人具有誹謗的主觀故意。
必須嚴格、謹慎地區分正當的文學作品創作與以文學作品形式誹謗他人的行為,否則就有可能損害正當的文學發展或者放縱犯罪。如果在客觀上的確沒有足夠證據來認定行為人具有此種誹謗的故意,基于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以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來處理,對此應當尤其要注意區分。
以上就是關于:文學作品形式誹謗罪與非罪的律師辯護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