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立案追訴辯護要素
發表時間:2020-11-22 11:11: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誹謗罪的立案追訴辯護要素,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為人是否捏造、散布了虛假事實。一方面,如果行為人并沒有捏造事實,其散布的都是真實的事實,其行為就不構成誹謗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查明該事實是否與實際發生的情況符合,如果符合就不能以本罪處罰。另一方面,即使行為人進行了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并未將該虛假事實散布,行為人也不能構成本罪。例如,行為人由于對同事不滿,于是在自己的私密日記里捏造了有損該同事名譽的一些事實,以此來發泄心中的不滿,但是行為人并沒有將該日記公布于眾,而是將該日記嚴密地保管,不允許外人查看。某天由于行為人家中遭竊,該日記本被盜,盜竊者盜得該日記本后將該日記中的內容公布于眾,于是行為人捏造的事實被他人得知。此時,由于行為人并沒有將該日記中捏造的虛假事實散布出去,也沒有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故意,所以即使最后該同事的名譽因為日記里所捏造的虛假事實受損,也不能歸責于該行為人。
二、誹謗行為是否針對特定的對象。雖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但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也不構成本罪。
三、誹謗的情節是否嚴重。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反之,則不能構成本罪,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構成本罪并不要求行為必須現實地造成了他人的名譽受損,只要行為人將捏造的事實散布出去,足以敗壞被害人的名譽即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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