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刑訊逼供罪的追訴立案辯護要點
發表時間:2020-11-22 11:11: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針對刑訊逼供罪的追訴立案辯護要點,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刑事辯護中,針對刑訊逼供罪的追訴立案進行辯護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幾方面:第一,犯罪的主體。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行為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也必須符合法律所授權的主體資格。第二,刑訊逼供行為發生的時間。僅具有司法工作人員的主體性質,并不當然構成刑訊逼供罪,還要求該司法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刑訊逼供行為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階段,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是在下班時間、處理其他治安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過程中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那么也不能對行為人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第三,刑訊逼供的行為要達到一定的情節程度。對于在實際工作中業務素質低、政策觀念不強的司法工作人員辦案中采用一些輕微逼供的手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論處。此外,僅僅采取誘供、指名問供方法而沒有采用刑訊逼供手段的,也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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