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立案追訴
發表時間:2020-11-22 11:12: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侮辱罪的立案追訴,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46條第2款的規定,侮辱罪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因此,對侮辱罪進行立案追訴,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由司法機關主動偵查、起訴外,其他的侮辱行為必須要存在被害人的告訴才可以立案追訴,司法機關不可主動介入。
無論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行為,還是由被害人自訴的侮辱行為,司法機關進行正確的立案追訴都必須重點把握以下幾點:(1)行為是否具有侮辱性質。除暴力方法外,必要時應考慮行為人的年齡、職業、受教育程度、與被害人的關系,當地的方言、土語以及行為人用語習慣等因素。(2)侮辱行為是否具有對象特定性。如果行為人并無特定、具體對象,只是在大庭廣眾之下漫無目標地無針對性地謾罵,不能認定為侮辱罪。但是,如果根據行為人侮辱的事實、情節等具體情況可以推知出具體的被害人的,仍然構成侮辱罪。(3)行為是否具有公然性。如果行為不具有公然性,即使行為具有侮辱性,也不能構成犯罪。(4)侮辱的情節是否嚴重。如果侮辱的情節尚不嚴重的,不能構成侮辱罪。符合條件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分清正當的輿論監督、批評建議,正當的文學創作及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犯罪行為等與侮辱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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