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分別用于兩種以上活動的立案追訴
發表時間:2017-10-13 15:59: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公款分別用于兩種以上活動的立案追訴,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一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分別用于兩種以上活動,每種活動所使用的公款數額都未達到立案標準,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例如,甲一次挪用公款2萬元,其中9000元用于購買股票,8000元用于購買家具,3000元用于賭博。從總額看,挪用的數額較大,但從三種用途看,都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我們認為,應按2萬元的數額認定犯罪。理由是:(1)從挪用公款的危害本質看,本罪所危害的主要是單位對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對單位財產權利危害的大小,主要取決于行為人挪用公款數額的大小及時間長短。至于其用于何種用途,對財產權利的危害程度是一樣的。(2)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挪用公款l一3萬元進行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超過3個月未還的,即可構成犯罪,那么,行為人挪用公款2萬元,既用于進行非法活動和營利活買生活用品,只是因為分開來看,各項用途都未達到司法解釋提出的標準,就不認為是犯罪,無異于“大事化小”,導致對挪用人的放縱,不利于懲治和預防挪用公款犯罪。
對于上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我們認為,可以按照行為人對公款的主要用途適用法律,即公款主要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的,適用《刑法》第384條關于“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規定;主要用于上述兩種活動以外的活動的,適用“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因用途不同而實行數罪并罰。
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以外的活動,累計數額較大,應以累計數額認定,但挪用的時間應按各次挪用的時間計算。具體分析這類案件,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應分別處理:
其一,行為人挪用公款多次,每次挪用都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沒有歸還,數額較大,對其應按累計挪用的數額定罪處罰。
其二,行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計數額較大,但在案發時各次挪用均未超過3個月,依法對其不應定罪處罰。
其三,行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計數額較大,但在案發時,有的挪用數額尚未超過3個月或者有的挪用數額在案發前已經歸還,對其應按案發時超過3個月并且尚未歸還的數額處理。對其挪用尚未超過3個月的數額以及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只作為處理該案的一個情節適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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