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17-10-17 13:48: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6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假廣告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虛假廣告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虛假廣告罪。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專門的虛假廣告罪,是因為廣告業在《刑法》制定之時并不發達,虛假廣告犯罪現象并不突出,但這并不意味著對虛假廣告犯罪行為完全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例如,國務院1987年10月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曾要求對虛假廣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當然,該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受立法權限限制,不可能設定新罪名。1994年10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37條也只是籠統地規定,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長期以來人們都主張對于利用廣告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根據1979年《刑法》第151條的規定,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廣告活動中的詐欺犯罪與普通詐騙犯罪相比有許多差異,甚至有質的差異。將虛假廣告犯罪行為以詐騙罪論處,不但名不副實,而且有可能罰不當罪。為將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犯罪行為區別開來,準確打擊利用虛假廣告騙取財物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第222條設立了虛假廣告罪,這對于維護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促進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具有重大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222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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