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
發表時間:2017-10-16 19:45: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9月7日 法釋[ 2007]16號)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鑒于實踐中這類犯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建議增加單位犯本罪的規定,以進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錢措施。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后,這一建議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0條在《刑法》第312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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