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逃稅罪(一文讀懂逃稅罪知識大全)
發(fā)表時間:2022-10-21 15:43: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什么是逃稅罪(一文讀懂逃稅罪知識大全),希望能幫助大家。
逃稅罪_逃稅罪概念定義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吸收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考慮到打擊逃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同時有利于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而代之以“逃避繳納稅款”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復雜情況。修正案把逃稅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
第一類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qū)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涂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復雜一些。主要表現(xiàn)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3.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以及逃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shù)額巨大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沒再作規(guī)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逃稅數(shù)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shù)額不作具體規(guī)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更為合適。
4.對逃稅罪的初犯規(guī)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根據(jù)修正案的規(guī)定,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guī)定的數(shù)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
二是繳納滯納金。
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這里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內容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修正案規(guī)定,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在草案審議修改的過程中,法律委員會對于逃稅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罰款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一致認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對本已構成犯罪、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人作出寬大處理的特別規(guī)定,不存在逃稅當事人先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再來與稅務機關就所謂行政罰款是否必要、罰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訴訟官司的問題。
因此,最后的法律條文改成“已受行政處罰的”,這不單是指逃稅人已經收到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逃稅人本人是否已經積極繳納了罰款,這是判斷逃稅人對自己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如果已經構成逃稅罪的納稅人拒不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滿足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稅務機關就應當將此案件轉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5、對達到逃稅罪的數(shù)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也作了規(guī)定。第四款中“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除外”,體現(xiàn)了對有逃稅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但是應當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并不是指逃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到第三次逃稅該受到行政處罰時,就應當定罪,無須再達到構成逃稅罪數(shù)額、比例標準的要求。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本條第四款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是針對達到第一款規(guī)定的逃稅數(shù)額、比例標準的逃稅人而言的。因此,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稅的,還必須符合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逃稅罪_逃稅罪立案量刑標準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逃稅罪_逃稅罪立案量刑標準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 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 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 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除外。
逃稅罪_逃稅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 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 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tài)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 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于確因疏忽而沒 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 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逃稅罪_逃稅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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