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發表時間:2022-10-21 15:25: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什么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案例:梁某為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一次抓捕犯罪分子的活動中,看到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小舅子吳某。在抓捕前,梁某打電話給吳某,告訴吳某不要去某家夜總會,那里今晚有行動。小舅子吳某知道后,馬上告訴了夜總會其他有關人員,大家四散逃竄,警察趕到后,只抓到了幾個無關緊要的人。后來經內部偵查發現梁某的嫌疑很大,遂對其談話,梁某承認通風報信的事實。梁某因為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追究責任。
什么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 (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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