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概念
發表時間:2021-02-23 09:43: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敲詐勒索罪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敲詐勒索罪概念: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對他人或者其擔憂安危的第三人實施侵害相威脅,迫使其交付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淵源
西方國家的刑法中大多規定了恐嚇罪。所謂恐嚇罪,是指恐嚇他人,使之交付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的行為。①舊中國的刑法就規定了恐嚇罪。例如,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嚇罪實際相當于新中國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1979年《刑法》在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下第154條規定了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274條規定了“敲詐勒索罪”罪名,并將其法定最高刑從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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