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8 10:28: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單位犯第二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九十四條[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軍用標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三)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軍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是關于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腱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的規定。
一、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一)概念及其構成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拘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裝部隊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復、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于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一般是指有權制作的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出人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印章,一般是指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制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偽造公文論。所謂變造是指對原來有效的公文、證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內容等手段非法改換其真實內容的行為。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后,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后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犯罪對象是三種。一個犯罪分子可能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結合實行其中的幾種。例如,盜竊軍用公文以后進行變造、偽造公章并進而用以制造假證件、假印章的等。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對象,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偽造又變造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證件罪,但不實行并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軍用標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2)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100件以上的;(3)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軍用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4)非法經營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的;(5)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第(一)至(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睛節嚴重,。”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武裝部隊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對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本罪。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指多次或大量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的;因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而嚴重損害武裝部隊的名譽或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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