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
發表時間:2017-11-10 14:41: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是指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類犯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用標志的管理秩序和武裝部隊的信譽。軍用標志管理秩序是指武裝部隊有關部門依據軍用標志管理法規進行軍用標志生產、發放、使用的秩序。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同樣損害軍用標志的管理秩序與武裝部隊的信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非法提供”,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未經主管部門準許,擅自把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供給他人使用。“使用”,是指不具備配備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資格,而違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任何行為,既包括非武裝部隊人員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也包括武裝部隊及其成員不按規定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本罪是行為選擇性罪名,對于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人以上述任何一種行為方式實施的,均構成本罪。非法提供、使用軍用標志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本罪的“嚴重情節”,一般包括下述情形: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數量較大的;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戰時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影響部隊執行作戰、戒嚴任務的;擾亂武裝部隊和社會管理秩序的;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屢教不改的;嚴重損害武裝部隊形象和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武裝部隊的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而非法提供、使用。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武裝部隊的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而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