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定義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10 14:40: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定義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行為,是指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除非法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方式外,其他犯罪行為方式都是《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補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管理秩序。武裝部隊的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是武裝部隊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盜竊、買賣車輛號牌的行為,都會損害武裝部隊的名譽,破壞政黨的管理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軍用標志。武裝部隊軍用標志,是指由武裝部隊訂購、監制,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標志,包括武裝部隊車輛統一懸掛的號牌,以及其他表明武裝部隊性質和人員身份的軍旗、軍徽、胸徽、帽徽、肩章、袖標、領花、專業符號等。它是武裝部隊同其他組織相區別的外部標志。所謂武裝部隊的專用標志,是指武裝部隊依法授權、訂購,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各種標志,其為武裝部隊所持有,能體現佩帶專用標志者的身份、屬性,具體包括車輛號牌以及其他專用標志。所謂車輛號牌,在這里是指由軍隊車輛最高主管部門依法訂購、監制的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車輛號碼、牌照。所謂其他專用標志,則是指除車輛號牌以外的由武裝部隊訂購、監制生產,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其他標志,如軍旗、軍徽、帽徽、肩章、軍銜、領花、領章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制作權的人或者單位,冒用他人名義,非法制作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買賣”,是指以金錢為交換條件,購買或者銷售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本罪是行為選擇性罪名,對于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行為人以上述任何一種行為方式實施的,均構成犯罪。行為人既實施了偽造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同時還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不實行數罪并罰,不過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偽造、盜竊、買賣軍用標志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75條第3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定罪處罰:(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100件(副)以上的;(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75條第3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一年以上的;(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軍用標志而仍決意偽造、盜竊、買賣。其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自用,有的是為了炫耀,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本行為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偽造、盜竊、買賣軍用標志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非法生產、制作、購買軍用標志,屬于牽連犯,應選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這一重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非法生產、制作、購買軍用標志除了供自己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活動外,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分別定偽造、盜竊、買賣軍用標志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實行數罪并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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