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綜述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9: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綜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戰時拒絕軍重征收、征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相關規定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九十九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案(刑法第;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用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用的;
(四)拒絕重要軍事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征收、征用管理制度。在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部隊根據需要,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實施緊急征收或征用,是補充戰時迅速組建擴建部隊,提高部隊的機動和運輸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證戰爭勝利的必要條件。在現代戰爭中,武裝部隊進行作戰和實施擴編所需要的物資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國普遍采取征收、征用措施,并對調用征購軍用物資和設施的范圍、對象、時機、權限、懲處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國防法》第48條規定:“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國務院、中央軍委1995年2月24日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第51條規定:“擾亂、妨礙軍事運輸和國防交通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征用,是指在戰爭或類似戰爭等緊急情況下,出于軍事需要而依法有償使用武裝部隊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機關、團體、黨派、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財物及其勞動力,包括房屋、場所、機器、設施、交通工具、糧草、藥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個人的勞動力。一般情況下,由執行作戰任務或者其他類似任務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亦可決定進行軍事征收、征用。軍事征收、征用屬于有償征收、征用,但這不是說在執行軍事征收、征用的當時就要給予補償。當場無法給予補償的,執行軍事征收、征用的單位應當給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當場開具征收、征用證明,在以后有可能時再行補償。補償的數額則僅限于由于軍事征收、征用造成被征收、征用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軍事征收、征用,既可以是對有關單位的征收、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經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征收、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情節。
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依照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雖有拒絕軍事征收、征用行為,但不是發生在戰時,亦不可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且情節嚴重的,才可構成本罪。雖在戰時拒絕了軍事征收、征用,但不屬于情節嚴重,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征收、征用的;煽動多人拒絕征收、征用重要急需要物品的;因其行為貽誤戰機的;造成作戰失利的;影響軍事任務完成的;造成嚴重傷亡后果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用的;(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用的;(4)拒絕重要軍事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不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遇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的搶劫、掠奪戰區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有著本質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進行;前者有償使用,后者無償占有;前者出于國家的軍事需要,為了國家的國防利益,后者則是出于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為了滿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后者一般僅限于動產;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則必發生在前方即軍事行動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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