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綜述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9: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綜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
第三百七十四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七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的。
[相關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五十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完成民兵和預備役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完成征兵任務。
[相關規定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十三條[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動。國家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征集應征公民到軍隊服役,并就征集對象的政治、身體、文化、年齡等條件和征兵工作程序作了明確規定,這是保證兵員質量,提高部隊戰斗力的需要?!秶婪ā芬幎ǎ?ldquo;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完成民兵和預備役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完成征兵任務。”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武裝力量的威信,使征兵工作受到重大損失;尤其是征兵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征兵即兵員征集,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征集應征公民到軍隊服兵役。就主體而言,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部隊的征兵,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警察部隊的征兵,但不包括預備役部隊及民兵組織的征集。就過程而言,征兵則泛指兵役登記、檢查身份、政治審查、接送兵員等各個環節。在上述任何中的一個環節,如果徇私舞弊而接送不合格兵員的,都可構成本罪。
所謂徇私舞弊,是指謀求私利、因徇私情,在征兵工作中故意弄虛作假,使不合格的應征人員被征集成為軍人。其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如把不合格的人予以兵役登記,在體檢表上填寫虛假的內容,隱瞞真實年齡和文化程度,偽造、變造、涂改入伍登記表,明知是不合格兵員仍然予以接收等等。
所謂接送不合格兵員,是指向部隊輸送或部隊接收不合格兵員。不合格兵員,顧名思義,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征條件的兵員,有的是身體具有嚴重生理缺陷、殘疾或患有嚴重疾病,致使身體達不到應征人伍的要求;有的是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判處刑罰的刑滿釋放人員,致使政治條件不符合要求;有的是年齡或文化程度不符合規定,在我國,根據《兵役法》第12條和第51條規定,在平時:(1)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2)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3)根據軍隊需要,可按前兩項條件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4)根據軍隊需要和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戰時遇有特殊情況,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可以決定征召36歲至45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兵員的文化程度,城鎮公民必須是高中畢業以上,農村公民必須是初中畢業以上。凡是不符合上述年齡、文化程度條件,即屬年齡、文化程度不符合規定。在征兵過程中出現的徇私舞弊現象多種多樣,如為了謀求私利,使符合條件的應征公民沒能人伍,使不符合條件的公民入伍;制造虛假情況或隱瞞事實真相;冒名頂替;超征、少征;應免征、緩征、不征的沒免征、緩征、不征,不應免征、緩征、不征的卻免征、緩征或不征;非法收受被征兵對象及其家屬的款物等。接送不合格兵員,是對應征公民或征集對象的現實表現、個人經歷和家庭狀況、身體狀況等,未嚴格進行審核或檢查,而導致不符合政治、體格條件的兵員征人部隊的情況。
接送不合格兵員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指以下幾種情形;(1)徇私舞弊,謀取應征人員及其親屬的金錢、財物,數額較大的;(2)因謀取私利,而造成多個不合格兵員入伍的;(3)徇私舞弊,情節惡劣,使征集的不合格兵員在部隊造成不良影響的;(4)在征兵過程中,徇私舞弊,屢教不改的;(5)戰時因瀆職行為而征集不合格兵員,影響部隊軍事行動的,等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是指因違法瀆職造成大量不合格兵員進入部隊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員在部隊違法犯罪或釀成重大惡性案件或政治事故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員嚴重影響部隊建設或作戰訓練等重大任務完成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1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3名以上的;(2)發生在戰時的;(3)造成嚴重后果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具有在征兵工作中負有征兵職責的征兵工作人員,既包括地方武裝部負責征兵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征兵部隊派出的武裝部隊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里主要應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員罪與征兵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在征兵過程中,如果行為人的行賄或者受賄行為構成犯罪,而接送不合格兵員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按行賄罪或者受賄罪定罪處罰;如果行賄或者受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接送不合作兵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兩種行為都構成犯罪,則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2.行為人在實施本罪的徇私舞弊行為中,可能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此時又會觸犯他罪,對之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而從重論處。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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