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發表時間:2017-11-10 14:17: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概念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設的。其罪名淵源始于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9條的規定:“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使違法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上述規定對于我國嚴厲打擊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的正?;顒泳哂兄匾饬x。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違法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現象,并不僅存在于查禁賣淫、嫖娼的活動中,其對象也不只有進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及1996年6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是比較片面的,不利于依法打擊其他領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違法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為,違背了我國刑法所確立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谶@種情況,1997年修訂《刑法》增設了本罪。與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比較,對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刑法主要作出了三個方面的修改:(1)將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脫離原來的徇私舞弊罪而規定為獨立的犯罪;(2)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的“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將“為使違法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修改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立法者作出這些修改使得我國刑法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行為的規范與處罰更加科學與嚴謹,更加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和司法實踐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第417條規定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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