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概述軍人叛逃罪
發表時間:2017-11-10 14:05: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概述軍人叛逃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叛逃罪)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體要件】
軍人叛逃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邊)境秩序。
軍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安寧和維護祖國的尊嚴,是軍人神圣的職責。《國防法》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于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軍《軍人誓詞》也明確要求軍人“在任何情況下決不背叛祖國”。顯然,軍人叛逃的犯罪行為嚴重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危害了國家和國防的安全,必須依法懲處。
【客觀要件】
軍人叛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叛逃境外,是指行為人以背叛祖國為目的,從境內叛逃至境外的行為。既包括通過合法手續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應以叛逃境外論。在境外叛逃,是指行為人以背叛祖國為目的,因履行公務出境后擅自離隊或者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脫離關系,并滯留境外不歸而叛逃。叛逃行為必須發生在履行公務期間,并且必須危害了國家軍事利益才構成軍人叛逃罪。如果行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脫離關系,并滯留境外不歸的,屬于出走,不應認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敵叛變的行為,則可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主體要件】
軍人叛逃罪主體是軍人。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主觀要件】
軍人叛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叛逃行為,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必須具有背叛祖國的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應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為來分析認定。凡因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而出逃的,因觸犯我國法律,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后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投靠境外的反動機構、組織的,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申請政治避難的等,都應認定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行為人因貪圖享受、求學、婚嫁和其他一些個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沒有實施上述背叛國家言行的,不應認定其有背叛國家的目的。
【認定】
(一)軍人叛逃罪與本法第109條叛逃罪的法規競合問題本法對軍人叛逃罪和第109條的叛逃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系,即本法第109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軍人叛逃罪。當軍人叛逃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軍人叛逃罪論處。
(二)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必須逃亡到境外,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觀方面,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軍人叛逃到境外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逃避服兵役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都有叛變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投敵叛變罪所侵害的是國家安全秩序
2.軍人叛逃罪表現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體的機構、組織,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敵對的機構、組織,而投敵叛變罪則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須有具體的投靠對象,而且這些投靠對象必須是敵對的國家、集團、機構、組織等。
【處罰】
犯軍人叛逃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國(邊)境值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逃的;組織他人外逃的;攜帶武器外逃的;行兇毆打或以暴力威脅國(邊)境執勤人員外逃的等。戰爭正在進行期間越境外逃;乘執行戰斗任務之機外逃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軍隊中、高級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如機要人員)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為敵人效勞,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等。構成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逃往的國家或者地區應屬于非敵對性質的,如果逃往敵對國家或地區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09條的投敵叛變罪論處;如果是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情節嚴重的,可按擅離軍事職守罪、逃離部隊罪等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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