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概述
發(fā)表時間:2017-11-10 10:23: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0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脫逃罪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構(gòu)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jiān)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huán)節(jié)。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采取羈押、監(jiān)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jiān)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為。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jiān)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jiān)管場所范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的人逃跑的,不構(gòu)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勞改而逃跑的,按照脫逃罪論處。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gòu)成犯罪。例如,犯人獲準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jiān)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二、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qū)分脫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于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jīng)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范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jiān)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實施脫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nèi)被發(fā)現(xiàn),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范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jiān)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區(qū)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jù)。如果查明行為人脫離勞改場所,確實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無脫逃意圖的,如在農(nóng)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nóng)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脫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jié)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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