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8:16: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三百一十一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二十六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1994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節錄)
第二十四條有證據證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者經國家安全機關明確告知他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認定
(一)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
《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的刑事責任。本罪是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的情況下發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舉,二者必須嚴加區分。
(二)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310條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作為構成,而本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南京刑事律師網(http://www.importcostumes.com)是專業刑事辯護南京律師網站,推薦江蘇知名刑事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刑事案件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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